新西兰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发布了针对电子烟及其他需通知产品的零售商的监管指南,旨在规范相关产品的销售和管理。以下是主要内容:
一、监管要求时间线
新西兰对电子烟及其他需通知产品的监管要求根据《无烟环境与受管制产品法》1990年修正案分阶段实施。不同要求的生效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时间表可在相关文件中查阅。
二、电子烟产品的一般零售商通知要求(RPS通知)
一般零售商(如超市、便利店和加油站)销售电子烟及其他需通知产品,必须向新西兰卫生部提交通知,这一过程称为受管制产品销售商(Regulated Product Seller, RPS)通知。
- 通知内容:需详细说明销售店铺及其位置。
- 通知有效期:通知有效期为12个月,每年需重新提交,以确保信息更新。
- 费用:每次通知需支付80新西兰元加上商品及服务税(GST)以及可能的卡处理费用。
- 公示:新西兰卫生部可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销售受管制产品的企业名单。
- 更多关于通知流程的细节可在新西兰卫生部的HARP用户指南页面查询。
三、禁止免费、打折及捆绑销售
电子烟产品的销售规则与烟草产品类似,具体要求如下:
- 电子烟产品不得免费或以折扣价销售,除非作为公共资助的戒烟计划的一部分。
- 电子烟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以捆绑形式销售(即以单一价格打包销售)。虽然可以在同一笔交易中购买,但不能作为套餐销售。
- 从2025年6月17日起,专业电子烟零售商不得向购买者提供礼品、现金回扣或参与抽奖、彩票或游戏的权利,以鼓励或奖励购买行为。
- 此外,零售商不得因销售、宣传或展示电子烟产品而接受来自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礼品、现金回扣或参与抽奖、彩票或游戏的权利。
四、一般零售商的特定商业名称展示禁令
一般零售商不得在其营业场所外部(包括实体店和网站)展示其名称或商业名称,如果该名称:
- 表明可以购买电子烟产品;
- 是电子烟产品的商标;
- 是电子烟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
- 此禁令不适用于专业电子烟零售商。
五、需通知产品的合规要求
电子烟、无烟烟草和草药吸烟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违反法规将面临起诉和/或罚款。
(一)需通知后方可销售
所有电子烟、草药吸烟和无烟烟草产品(需通知产品)在新西兰销售前必须向新西兰卫生部进行通知。零售商不得销售以下产品:
- 没有当前通知的产品(除非通知到期不足3个月且产品无安全问题);
- 不符合法规中产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 已被召回的产品。
- 零售商无需通知其销售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已被制造商或进口商通知过。需通知产品的当前状态可在“需通知产品登记册”(Notified Products Register)中查询。
六、已取消通知的产品规则
如果需通知产品的通知被撤销、暂停或取消,则不得在新西兰销售。如果通知到期,产品通知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但零售商可以在通知到期后继续销售现有库存,最长可达3个月(前提是产品无安全问题)。
七、电子烟液体成分要求
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有责任确保电子烟液体(液体/果汁)的成分安全并符合法律要求。新西兰卫生部会定期抽检市场上部分电子烟产品,以确保其符合新西兰立法,并在必要时与通知者跟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产品必须从市场上移除。
八、电子烟产品安全要求
截至2025年6月17日,电子烟产品通知的相关要求如下表所示:
| 要求 | 所有电子烟设备 |
|---|---|
| 可拆卸电池 | 所有在新西兰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配备可拆卸电池。 |
| 儿童安全机制 | 所有在新西兰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配备儿童安全机制。 |
| 香味 | 所有在新西兰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变体名称限制。 |
| 尼古丁限制 | 电子烟液体的尼古丁浓度不得超过20mg/ml。可重复使用电子烟设备——仅含有尼古丁盐形式的电子烟液体,且专用于可重复使用电子烟设备的,尼古丁浓度上限为28.5mg/ml。 |
| 标签要求 | 一次性产品——必须符合《无烟环境与受管制产品条例》2021年版第5号附表第1、1A和24A条的标签要求。 可重复使用产品——必须符合《无烟环境与受管制产品条例》2021年版第5号附表第1条的标签要求。 |
(一)可拆卸电池
电子烟设备必须配备可拆卸电池,即使用者仅使用螺丝刀即可检查、拆卸和更换的电池。
(二)儿童安全机制
儿童安全机制是指需要同时执行至少两个操作,或依次执行五个操作才能激活设备,并且设备在最后一次使用后10分钟内自动关闭(停用)的机制。
(三)批次编号
所有电子烟设备必须有序列号或批次编号,以便在出现安全问题时能够追溯产品。
(四)尼古丁浓度
可重复使用电子烟产品中仅含有尼古丁盐形式的电子烟液体,其尼古丁浓度不得超过28.5mg/ml。其他所有电子烟产品的尼古丁浓度不得超过20mg/ml。此外,法规要求电子烟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尼古丁浓度(mg/ml),仅以百分比形式显示是不被允许的。
(五)禁止包装上出现卡通和玩具
电子烟和无烟烟草产品的包装上不得出现卡通和玩具。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不得销售任何描绘卡通或玩具的电子烟产品或无烟烟草产品。
九、测试报告要求
根据《无烟环境与受管制产品法》1990年版,需通知产品(电子烟、无烟烟草或草药吸烟产品)必须每年进行测试。制造商和进口商需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向新西兰卫生部提交一份包含所有测试内容的年度报告,报告提交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
十、口服尼古丁产品
口服尼古丁产品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尼古丁成分是烟草基还是合成基,以及其预期用途。
(一)禁止销售用于咀嚼(或其他口服用途)的产品
受管制产品不得被宣传、标注或以其他方式描述为适合咀嚼或类似口服用途。任何主要通过咀嚼或类似方式在口中吸收尼古丁的产品,均不得进口、销售、包装或在新西兰分销。此禁令不适用于根据《药品法》1981年版获得同意或临时同意作为药品的产品。
(二)新西兰口服烟草尼古丁产品的法律地位
更多详情可参考新西兰卫生部发布的《口服尼古丁产品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