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2026 年 07 月 22 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第 292/2026/NĐ-CP 法令,细化《外贸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商品禁止进出口清单与特许审批流程。
- 法令将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同时列入禁止出口、禁止进口品类;新增条款禁止进口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
- 法令建立特许准入机制,符合条件的禁入商品进出口可申请许可,规范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商品留存期限与年度报告义务。
- 禁止进出口商品清单包含武器弹药、天然原木、二手消费品、二手医疗设备、二手数码产品等多类货品。
- 各部委有权发布配套清单,明确对应商品 HS 编码,完善法规落地执行标准。
法规基础条款
- 依据法令第 5 条,禁止进出口商品执行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以及法令附录一列明的商品清单。
- 依据附录一与现行法规,各部部长、同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公布细化商品清单及对应的海关 HS 编码;已有明确编码规定的品类除外。
- 附录一所列禁进出口商品,商品 HS 编码与详细描述以各主管部委公布的明细清单为准。
- 符合《外贸管理法》、第 146/2025/NĐ-CP 法令相关条款情形时,禁止进出口商品可申请特许进出口,具体审批规则参照本条第 4 款、第 5 款执行。必要情况下,主管部委可出台规范性文件细化许可发放要求。
特许进出口申请资料要求
贸易商申请禁止进出口商品特许进出口,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禁止进出口商品进出口申请书,采用法令附录七 01 模板或主管部委规定制式文件,提交原件一份。
- 商品使用规划、全流程管理说明,以及使用完毕后的处置方案说明文件,原件一份。
- 过往获批许可执行情况报告(如有),原件一份。
- 主管部委要求提供的其他配套文件(如有)。
特许进出口审批流程
- 贸易商将完整申请材料提交至许可主管机构。
- 材料不全、不符合规范的,许可机构自收件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 材料齐全合规后,主管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发进出口许可;不予许可的,出具书面文件载明理由。
- 许可机构根据个案情况,分别设定进出口许可有效期限。
商品留存与年度报告义务
- 获准进口的受限商品在越南境内留存、使用期限按照贸易商登记方案执行,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 获取特许进出口资质的贸易商,最晚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附录七 BC01 模板向发证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商品进出口、使用及后续处置情况。
附录一禁止进出口商品清单重点内容
禁止出口商品
- 武器、弹药、爆炸物;境内天然森林原木、锯材;按照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禁止出口的毛坯钻石;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等。
禁止进口商品
- 武器、弹药、爆炸物;各类烟花爆竹(建设部规定的海上安全信号烟花除外)、天灯、车辆测速干扰设备;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二手消费品;二手交通工具;二手医疗设备;二手数码电子产品。
新增强迫劳动相关进口禁令
法令明确规定,全面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经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制造的商品,相关标准参照越南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