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三部门发布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通告征求意见稿,不含烟碱电子烟定性为伪劣电子烟

要点

  • 2026 年 10 月 09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
  •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含烟碱电子烟属于伪劣电子烟;加热生成气溶胶的抽吸雾化器归为电子烟监管,不按医疗器械管理。
  • 严禁假借医疗器械、食品资质制售电子烟,相关许可审批环节不得为电子烟核发医疗器械、食品类生产注册备案资质。
  • 禁止互联网渠道非法销售电子烟、发布电子烟广告,网络平台需要落实主体责任,清理各类变相涉电子烟违法信息。
  • 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非法电子烟,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落实国办发〔2025〕44 号文件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要求。

2026 年 10 月 09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完成《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编制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 号),整治各类非法电子烟乱象,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可在 2026 年 10 月 29 日前通过电子邮箱xuziyue@tobacco.gov.cn提交修改建议,邮件主题需标注对应征求意见稿名称。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烟违法打击工作。2025 年 1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相关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5〕44 号文件,提出严厉打击制售不含烟碱电子烟违法行为。本次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烟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起草。

当前冒用医疗器械、食品等名义非法制售电子烟问题突出,该征求意见稿旨在破解电子烟执法难点,聚合多部门监管力量,遏制变异电子烟泛滥,净化国内烟草市场。

二、征求意见稿核心条款内容

1 不含烟碱电子烟定性

电子烟指可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系统,包含烟具、烟弹以及组合销售产品,雾化物应当含有烟碱。不含烟碱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定性为伪劣电子烟。

2 加热式雾化器监管界定

依靠加热系统生成气溶胶供人抽吸的雾化器,雾化机理与电子烟一致,纳入电子烟管理范畴,不作为医疗器械实施管理。

3 禁止假借其他品类资质制售电子烟

取得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主体,不得改动产品结构、适用范围变相生产电子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在准入环节严格把关,不得向电子烟核发医疗器械、食品相关注册、备案以及生产许可。

4 互联网渠道管控要求

禁止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电子烟,禁止发布电子烟广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清理处置机制,及时清除假借医疗器械、食品名义传播的电子烟违法信息,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发布电子烟广告,并向监管部门上报处置情况。

5 多部门执法处置机制

各级烟草专卖、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协同开展监管执法,依法查处非法制售电子烟行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文件实施预期效果

该通告落地后将实现对假借医疗器械、食品外衣的变异电子烟的治理,打通非法电子烟执法堵点,强化跨部门监管合力,压制各类变异电子烟产品蔓延,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版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