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加热卷烟》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稿,设置六个月实施过渡期

要点

  • 2026 年 07 月 28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加热卷烟》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截止至 2026 年 09 月 26 日。
  • 该标准计划编号 20263117-Q-456,仅适用于电加热卷烟,同步配套 3 项推荐检测方法国标,发布后设置 6 个月过渡期实施。
  • 标准划定烟支、烟具、气溶胶全维度硬性安全指标,包含电池不可更换、防儿童启动、单口烟碱释放上限等强制技术条款。
  • 明确包装、追溯、警示标识统一规范,同步配套完整标准化试验检测流程,对标欧盟、美国、国际相关先进标准。
  • 监管主体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完成后需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外通报,无旧标准废止安排。

2026 年 07 月 28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通知,面向各单位、专家公开征求 GB XXXXX《加热卷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修改建议,公示渠道为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26 日。本次同步对外公示标准正文文件与完整编制说明两份配套材料。

一、标准立项与基础概况

1 立项信息

本标准依据国标委发﹝2026﹞41 号文件立项,计划编号 20263117-Q-456,归口单位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整体编制周期 16 个月,标准文稿定稿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3 日。

2 适用范围界定

文件仅针对电加热卷烟制定强制要求,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烟草制品;明确加热卷烟、电加热卷烟、烟支、烟具、烟草基质五大核心术语定义,界定加热卷烟为仅加热不燃烧、产生含烟碱气溶胶的成套抽吸装置。

3 编制单位与起草团队

起草主体包含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各大中烟工业公司、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十余家行业专业机构,汇聚数十名行业技术专家共同完成调研、样品测试与条文编制。

4 编制四大核心原则

标准编制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四项准则,以全品类风险评估为基础,结合国内外法规、产品实测数据设置技术门槛,全部条文与国内现行烟草、电器安全法规保持统一。

二、规范性引用配套文件

标准正文引用多份现行强制、推荐国标,覆盖电器安全、电磁兼容、锂电池防护、食品接触材料、烟草检测等领域;同步配套三项全新推荐性检测国标:

  1. GB/T XXXX 加热卷烟烟支水分活度的测定 可调激光法
  2. GB/T XXXX 加热卷烟常规分析用吸烟机 定义和标准条件
  3. GB/T XXXX 加热卷烟气溶胶捕集量及气溶胶中烟碱的测定

三、产品强制基本要求

3.1 烟支基础要求

烟草基质仅限烟叶、复烤烟叶、再造烟叶、烟丝四类原料加工,符合国内卷烟统一管理规则。

3.2 烟具基础硬性规范

  1. 电气、电磁兼容符合 GB/T 4706.1、GB 4343.1 家用电器强制标准;
  2. 接触气溶胶内部材料执行 GB 4806.1 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
  3. 内置锂离子电池满足 GB 31241.1 锂电池通用安全规范。

四、全品类强制技术指标

4.1 烟支技术要求

  1. 外观无霉变;
  2. 水分活度≤0.70,控制微生物滋生风险;
  3. 唇部接触表面最高温度≤55℃,规避烫伤隐患。

4.2 烟具安全强制条款

  1. 结构禁止消费者自行更换电池;
  2. 标配防儿童启动、防误触双重保护功能;
  3. 防水等级达 IPX4,淋雨测试后不得起火爆炸;
  4. 电池泄压通道与抽吸口错位,防止高温气体灼伤口腔;
  5. 1.5 米自由跌落、高压充电测试后无起火爆炸;
  6. 内部发热体表面温度上限 380℃,杜绝基质明火燃烧。

4.3 气溶胶管控指标

单次抽吸气溶胶平均烟碱释放量不得高于 0.2 毫克。

五、统一试验检测方法

文件分烟支、烟具、气溶胶三大板块列明标准化检测流程,配套附录规范烟支唇温、烟具发热体温度专用检测操作;所有数值判定执行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检测结果具备行政执法判定效力。

  1. 烟支:目视外观、激光水分活度、热电偶唇温测试;
  2. 烟具:防水、跌落、高压、泄压、发热温度全项破坏性试验;
  3. 气溶胶:专用吸烟机完成气溶胶收集与烟碱定量检测。

六、包装与标识强制规范

6.1 通用标识规则

文字规范清晰,健康警语、电子有害物质标识按烟草、电器国标执行,全部产品配备唯一可追溯编码。

6.2 烟支包装必备内容

注册商标、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烟支数量、适配烟具型号、健康警语、商品条码、产品追溯信息。

6.3 烟具及说明书标注要求

烟具本体标注有害物质标识与警示;外包装增加产品规格,说明书载明操作、故障应急、保养售后完整内容。

七、配套实施与监管规则

7.1 实施过渡期

标准正式发布后设置 6 个月过渡期,留给企业完成产线改造、产品合规升级。

7.2 监管主体

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产品质量法》开展加热卷烟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全链条许可与监督执法。

7.3 对外通报要求

本强制标准对国际贸易存在潜在影响,按规定需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开展标准通报。

7.4 配套与合规说明

无现行同类标准需要废止,条文无专利约束;经公平竞争审查,全部条款不存在市场限制、排他类内容;参考英国 PAS 8850、IEC 国际电器标准及多国加热卷烟法规完成条文对标。

八、意见征集联系方式

有意向提交修改意见的单位、专家,可在 2026 年 09 月 26 日前反馈;联系人:郑赛晶,联系电话:021-61661890,联系邮箱:zqyjhcs20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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