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2026 年 2 月 11 日,美国堪萨斯州(Kansas)参议院全票通过 SB 355 法案(经修正),2 月 13 日提交众议院审议,旨在规范电子烟生产、批发和分销,打击无证经营,禁止面向未成年人的营销行为。
- 法案要求电子烟制造商必须获取州税务局长(Director of Taxation)颁发的许可,跨州向堪萨斯州销售电子烟的外部企业需指定州务卿为诉讼代理人,方可申请许可。
- 全面禁止面向未成年人的电子烟营销,包括含卡通形象、模仿未成年人产品商标、带娱乐功能等设计,同时收紧销售渠道监管,明确批发交易需在持牌方之间进行。
- 修订《堪萨斯州香烟和烟草产品法案》(Kansas Cigarette and Tobacco Products Act)相关条款,统一电子烟与其他尼古丁产品的许可和广告要求,部分原有条款将被废止。
- 法案生效后,堪萨斯州税务局需每月公布活跃及被暂停 / 吊销许可的经营者名单,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2026 年 2 月 13 日,美国堪萨斯州众议院正式接收并开始审议 SB 355 法案。该法案此前于 2 月 11 日经州参议院全票(40 票赞成、0 票反对)通过修正版本,核心是通过建立许可制度、规范营销行为、收紧销售监管,强化对电子烟行业的全链条管控,对齐电子烟与传统烟草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危害。
一、法案核心监管要求
(一)电子烟制造商许可制度
法案新增条款要求,任何直接或通过分销商、零售商等中介在堪萨斯州销售电子烟的制造商,必须向州税务局长申请 “电子烟制造商许可”(electronic cigarette manufacturer license)。
申请需提交以下信息:
-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若为企业、合伙或协会需提供成员 / 高管信息;
- 主要经营场所及许可业务开展地点;
- 税务局长要求的其他行政监管所需信息。
跨州经营企业(向堪萨斯州分销商 / 零售商发货的外部企业)申请许可时,需提交指定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为诉讼代理人的证明文件。许可申请需缴纳 500 美元费用(原提案为 2500 美元),并提交由堪萨斯州授权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债券,金额由税务局长核定,以保障州政府税收、罚款及应计利息的支付。每年 6 月 30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申请许可的,仅需缴纳一半费用。
许可有效期至颁发次年 12 月 31 日,不可转让,若被吊销或业务转让需立即交回许可,且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
(二)未成年人保护与营销限制
法案明确禁止销售任何面向未成年人营销的电子烟,具体包括:
- 包装、容器或广告中含模仿未成年人娱乐卡通形象的;
- 模仿或复制主要面向未成年人产品的商标或商业外观的;
- 包含主要用于向未成年人营销的符号的;
- 含名人形象的;
- 设计用于掩盖其电子烟产品属性的;
- 具备游戏、播放音乐 / 音频、显示照片 / 视频等电子娱乐功能的。
同时,法案维持原有规定,禁止向 21 岁以下人群销售、提供或分发电子烟,禁止该年龄段人群购买、持有电子烟;零售商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仅向 21 岁及以上人群销售香烟、电子烟和烟草产品” 的告示。
(三)销售与分销监管
- 批发交易规范:所有香烟、电子烟、无烟烟草和自卷烟草的批发交易,必须在《堪萨斯州香烟和烟草产品法案》的持牌方之间进行。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仅可从持牌制造商、批发商或分销商处采购相关产品,且交易前需核实对方许可有效性;销售方同样需核实采购方许可。
- 销售渠道限制:禁止在面向未成年人的场所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仅允许在烟草专卖店、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区域或仅面向成年员工的商业 / 工业场所设置符合规定的自动售货机;自助展示仅适用于烟草专卖店、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设施等特定场景。
- 线上及邮购销售:通过互联网、电话等邮购方式销售的,需先获取购买者认证,包括年龄确认、购买用途声明(非未成年人消费),并通过政府记录数据库或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实购买者年龄;相关交易文件需注明卖方的许可编号、销售税登记号、企业名称及地址。
(四)定义与条款修订
法案修订了《堪萨斯州香烟和烟草产品法案》中多个核心定义,明确:
- “电子烟(Electronic cigarette)” 指电池驱动设备,通过烟弹或其他化学输送系统提供雾化尼古丁溶液供吸入;
- “电子烟制造商(Electronic cigarette manufacturer)” 指从事电子烟制造、组装、加工或贴标并在该州销售的个人或实体;
- 新增 “烟草专卖店(Tobacco specialty store)” 定义,指至少 65% 收入来自香烟或烟草产品的经营场所。
此外,法案修订了 K.S.A. 79-3301、79-3302、79-3333 等多条原有条款,并废止部分 2025 年补充条款,统一电子烟与其他尼古丁产品的监管标准,将电子烟全面纳入《堪萨斯州香烟和烟草产品法案》监管框架。
二、违规处罚与信息公开
(一)处罚标准
法案明确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 未按要求获取许可、未完成购买者认证或年龄核实、未提交年度报表等行为,首次违规属 A 类轻罪(Class A misdemeanor),罚款 1000-2500 美元;第二次违规属 6 级非人身重罪(severity level 6, nonperson felony),罚款 5-10 万美元;第三次及后续违规同样属 6 级非人身重罪,罚款 10 万美元;
- 其他违规行为(如违反营销限制、销售渠道规定等)属 B 类轻罪(Class B misdemeanor),罚款 500-1000 美元。
(二)信息公开要求
堪萨斯州税务局(Kansas Department of Revenue)需每月公布活跃持牌经营者名单,包含经营者所在县、所有者姓名、经营名称及地址、许可类型和编号;同时公布许可被暂停或吊销的经营者名单,注明暂停 / 吊销起始日期及预计恢复日期(如有)。
三、法案推进历程与背景
SB 355 法案由州联邦和州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ederal and State Affairs)提出,2026 年 1 月 21 日提交参议院,1 月 27 日举行听证会,2 月 11 日经全体委员会修订后通过紧急最终表决,2 月 13 日提交众议院审议。
该法案得到大型烟草公司支持,核心目标是通过建立统一的许可制度和营销规范,解决电子烟行业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营销等问题,填补监管空白。法案生效后将从生产、分销、销售、营销全链条收紧对电子烟的管控,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法案最终生效需经众议院通过,且将在《堪萨斯州法典》(statute book)公布后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