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2026 年 2 月 5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通知,2 月 13 日公开,旨在规范电子烟产业秩序、整治内卷式竞争、防范产能过剩、提升企业合规水平。
- 严禁新建电子烟项目,迁建、技改原则上不增加产能,禁止违规扩产、委托无证企业代工。
- 实施核定产能与年度生产规模管理,规范委托加工,支持合规企业合并整合产能。
- 建立过剩产能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电子烟与加热卷烟烟具产能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 强化合规经营,禁止违规网络销售与风味命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推行数字化与信用监管。
2026 年 2 月 5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进一步推动供需动态平衡的通知,并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主动公开。
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国烟办〔2022〕43 号)等文件制定,面向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部署工作,覆盖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全品类。
一、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严格执行电子烟限制类产业政策,一律不得投资新建项目。迁建、恢复建设项目不得增加产能。原址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增加产能,确需增加的,须满足产能利用率高、市场需求真实、配套设施齐全、符合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出口型企业须证明新增产能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法规要求,企业技改扩产不得造成行业总产能增加。企业不得违规增加生产线、增设零配件产线,不得将主要工序委托无证企业代工,严禁变相扩产、规避审批。企业投资、产能整合重组须符合反垄断相关规定。
二、加强电子烟产能调控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电子烟核定产能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按照企业经营状况核定产能,严禁超产能生产,产能调整须重新核定并办理许可证相关程序。
委托加工须在核定产能与核定生产规模内开展,产能利用率偏低仍委外生产的,调减核定产能。支持合规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人下企业合并、生产点合并等方式整合产能,提高利用率。整合后的企业与生产点应设在产业基础好、企业集中区域,企业住所地与生产点原则上同址。
三、推动市场供需平衡
在核定产能内核定年度生产规模,作为企业年度产销目标,防范无序竞争。实施生产规模总量调控,按企业经营状况合理核定,从严从紧审核调整。
强化监管力度,对高风险主体从严限制、重点管控,严厉查处出口回流、虚假报关、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须落实主体责任,出口产品应提交符合目的地监管要求的证明,推动出口贸易全链条合规。
四、化解并防范产能过剩风险
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建立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保、能耗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淘汰相应产能。
对产能利用率长期偏低、存在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逐步淘汰落后产线、核减产能。健全电子烟标准体系,覆盖产品、物质限量、工艺、检验检测、质量安全、储存运输等环节。加热卷烟烟具生产线及核定产能与电子烟严格区分,不得混用、不得重复计算。
五、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支持企业提升专业化、规范化经营能力,加强技术研发、工艺升级和品牌培育。压实批发、零售主体责任,严禁通过电商、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等违规销售电子烟,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完善追溯管理体系,强化零售终端规范管理与供需信息采集分析。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强化固定资产投资、核定产能及生产规模的监测预警。推动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对合规守信企业简化核查流程、减少实地检查。
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加强购买资质核验,禁止诱导式营销推广,禁止使用甜点、糖果、水果等风味名称对电子烟产品进行命名。
违规处理要求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为不符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相关许可条件,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电子烟产业政策、监管政策有关规定处理。加热卷烟烟具有关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