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2025 年 12 月,菲律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依据《2009 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RA 第 9711 号)和《雾化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产品监管法》(RA 第 11900 号),发布相关规定,明确对含医疗或治疗宣称的雾化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产品、新型烟草产品的机构许可与产品注册要求。
- 从事该类产品生产、分销或零售的所有机构,需申请经营许可证(LTO),且需遵守《2024-0015 号行政命令》(AO No. 2024-0015),按药品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
- 该类产品需通过药品监管与研究中心(CDRR)注册为药品,注册需遵循《2024-0013 号行政命令》(AO No. 2024-0013)及其实施细则(IRR),IRR 生效后将主导化学药品注册工作。
- 在上述 IRR 正式发布前,现行药品注册相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AO No. 67 s. 1989、AO No. 2013-0021 等)及各自实施指南继续适用,相关利益相关方需参考 FDA 官网最新《公民宪章》了解具体要求与流程。
2025 年12 月,菲律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依据《2009 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Republic Act,RA 第 9711 号)以及《雾化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产品监管法》(Republic Act,RA 第 11900 号),发布相关监管规定。规定明确,所有从事含医疗或治疗宣称的雾化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产品(Vaporized Nicotine and Non-Nicotine Products,VNNPs)和新型烟草产品(Novel Tobacco Products,NTPs)生产、分销或零售的机构,均需申请经营许可证(License to Operate,LTO);同时,该类产品需通过药品监管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Regulation and Research,CDRR)注册为药品。
机构经营许可要求
- 所有生产、贸易、进出口 / 批发分销以及零售含医疗或治疗宣称的雾化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产品、新型烟草产品的机构,均需遵守《2024-0015 号行政命令》(Administrative Order,AO No. 2024-0015)的相关规定。
- 该行政命令旨在制定相关健康产品机构向 FDA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规则、要求及流程,并废止此前的《2020-0017 号行政命令》。据此,相关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LTO)时,需遵循药品机构的申请要求。
产品注册要求
- 所有拟生产、分销和销售的含医疗或治疗宣称的雾化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产品、新型烟草产品,需依据《2024-0013 号行政命令》(Administrative Order,AO No. 2024-0013)及其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IRR)进行注册。该行政命令是关于人用药品及活性药物成分注册的通用规则与规定,其实施细则(IRR)一旦发布,将主导化学药品的注册工作。
- 在上述实施细则(IRR)正式发布前,现行的药品注册相关法规及各自的实施指南将继续适用,包括但不限于:《1989 年第 67 号行政命令》(AO No. 67 s. 1989,药品注册修订规则与规定)、《2013-0021 号行政命令》(AO No. 2013-0021,采纳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人用药品注册通用技术档案(ACTD)及通用技术要求(ACTR))、《2020-0044 号行政命令》(AO No. 2020-0044,采纳世界卫生组织(WHO)预认证药品及疫苗加速注册协作程序)、《2020-0045 号行政命令》(AO No. 2020-0045,建立药品(含疫苗及生物制品)便捷注册路径)。
- 相关利益相关方如需了解具体的申请要求与流程,可查阅菲律宾 FDA 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公民宪章》(Citizen’s Charter)。
- 规定提醒所有相关利益相关方需全面遵守上述各项法规要求,以满足监管规定,确保市场上含医疗或治疗宣称的雾化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产品、新型烟草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
本规定由菲律宾 FDA 局长保罗・S・泰斯顿(ATTY. PAOLO S. TESTON)签署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