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关于烟草制品、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电子烟液体增值税的征税规定

乌克兰国家税务服务总局(Головне управління ДПС)发布通知,根据《乌克兰税法》(Податковий кодекс України,简称“ПКУ”)第189条第18款规定,对于在乌克兰海关境内供应的烟草制品、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用于电子烟的液体(以下统称“相关产品”),如果这些产品设有最高零售价格,则其增值税(ПДВ)的计税基础为该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进口产品的计税基础

对于进口到乌克兰海关境内的相关产品,其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同样为该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不包括增值税(根据《乌克兰税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

最高零售价格的定义

根据《乌克兰税法》第14条第1款第106项,最高零售价格是指对消费税产品(包括所有税种)设定的价格。消费税产品在零售环节的消费税不包含在最高零售价格中。

最高零售价格的设定与限制

  • 最高零售价格由相关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方式设定,申报程序按照《乌克兰税法》的规定执行。
  • 零售商销售的消费税产品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格加上零售环节的消费税金额。
  • 相关产品的零售价格(不含消费税)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对于烟草制品,其零售价格不得低于生产日期时规定的最低消费税义务金额乘以1.45的系数;对于仅适用特定消费税税率的烟草制品,其零售价格不得低于生产日期时规定的特定消费税税率乘以1.45的系数。
  • 制造商或进口商设定的相关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不得低于按照《乌克兰税法》第14条第1款第106项计算得出的零售价格。

税收豁免情况

根据《乌克兰税法》第197条第27款规定,以下情形的相关产品供应活动免征增值税:

  • 制造商首次供应相关产品;
  • 与制造商存在控制关系的经营主体(根据2001年1月11日第2210-III号《乌克兰保护经济竞争法》及其修正案和补充规定)首次供应相关产品。与制造商存在控制关系的经营主体名单由乌克兰内阁(Кабінет Міністрів України)根据主管经济、社会和贸易政策的中央执行机关的提议批准;
  • 进口相关产品到乌克兰海关境内并由进口商首次在乌克兰海关境内供应。

适用主体

《乌克兰税法》第189条第18款规定的计税基础适用于以下类别的纳税人:

  • 生产烟草制品的经营主体;
  • 与制造商存在控制关系的经营主体(控制经营主体名单由乌克兰内阁批准);
  • 进口烟草制品的经营主体。

计税基础的确定

对于设有最高零售价格的烟草制品,上述纳税人确定增值税计税基础时,应使用生产日期时设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无论该产品的供应日期如何。

不适用情形

对于从事相关产品供应活动但不属于烟草制品制造商、控制经营主体或进口商的经营主体,不适用《乌克兰税法》第189条第18款规定的计税基础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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