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TCASA更名TVCA,将雾化器与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纳入严管

要点

  • 2026 年 3 月 6 日,新加坡《烟草(广告及销售管制)(修正)及其他事项法案》进入议会二读,将加强打击雾化产品滥用行为。
  • 雾化产品已沦为受控药物的滥用工具,自 2025 年 9 月以来,当局已查处超 5100 名雾化产品持有使用者,近 600 人涉及依托咪酯。
  •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原《烟草(广告及销售管制)法》(TCASA)将更名为《烟草及雾化器管制法》(TVCA),新增特定精神活性物质(SPS)管制。
  • 法案大幅提高处罚上限,个人使用违禁产品最高罚款从 2000 新元增至 10000 新元,进口商最高可判 9 年监禁并罚款 30 万新元。
  • 新法赋予卫生科学局(HSA)康复令权力,要求场所负责人履行监管义务,同时政府提供免费戒烟支持与举报渠道。

法律更名以应对新挑战

2026 年 5 月 1 日起,TCASA 将更名为《1993 年烟草及雾化器管制法》(TVCA),以体现对雾化产品的强化监管。新法将整合必要权力,支持卫生部和卫生科学局继续执行现有执法框架并行使新权力,同时可应对新型精神活性物质通过抽吸或雾化方式滥用的趋势。

原 TCASA 第 15、16 条禁止的产品将重组为四类:

  • 第 14 条烟草产品:含管制物质或释放物质超标的烟草产品;
  • 第 15 条烟草产品及其部件:包括无烟及加热烟草产品;
  • 雾化器及其部件(第 16 条);
  • 仿制烟草产品及其部件(第 16A 条)。

为提升法律前瞻性,烟草产品定义将扩大至含尼古丁类似物的产品。原法案中关于烟草产品、雾化产品及仿制烟草产品的广告禁令将继续保留。

特定精神活性物质

TVCA 将授权卫生部和卫生科学局执法管制特定精神活性物质(SPS),相关物质列入新增附表。这类物质可产生精神活性效果,并可能通过烟草产品、雾化产品或仿制烟草产品滥用。

含特定精神活性物质产品的处罚与 MDA 保持一致:

  • 进口商:3 至 20 年监禁,鞭刑 5 至 15 下;
  • 供应商:2 至 10 年监禁,鞭刑 2 至 5 下;
  • 个人消费、持有或购买:最高罚款 20000 新元,或监禁不超过 10 年,或两者并罚。

新法参照 MDA 增设保护青少年及弱势人群的条款,严惩涉及特定精神活性物质的聚集活动。

康复令权力

卫生科学局(HSA)有权下达康复令。对有合理理由相信消费特定精神活性物质者、已定罪或接受和解的人士,可实施社区康复;多次滥用者可送往戒毒康复中心(DRC)。使用雾化产品或第 15 条烟草产品者也可适用社区康复。当局可下令尿检和发检以监督戒断情况,违反康复令属违法。

强化处罚与执法

雾化产品含有害化学物质及高成瘾性尼古丁,即使不含依托咪酯仍具重大健康风险。TVCA 全面强化违禁产品的处罚力度:

  • 个人使用罚款上限从 2000 新元提高至 10000 新元;
  • 第 15 条烟草产品及雾化产品进口商最高处 9 年监禁及 30 万新元罚款,供应商最高处 6 年监禁及 20 万新元罚款;
  • 仿制烟草产品初犯最高罚款 10 万新元或监禁 3 年,再犯最高罚款 20 万新元或监禁 6 年。

新法引入可推翻的持有及认知推定,强化对进口商和供应商的打击。土地、建筑及场所所有者须尽到注意义务,防止储存违禁产品。指定场所经营者发现有人持有或使用违禁产品时,须采取制止、告知违法、要求离场等措施,首批适用场所包括娱乐场所。阻碍经营者履职属违法行为。

实施时间与支持服务

TVCA 相关管制计划于 2026 年 5 月 1 日生效。政府持续提供戒烟支持,公众可通过 QuitVape 计划或戒烟热线求助,主动求助者免罚且不留案底。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可免费享受戒烟支持。公众可在指定回收箱自愿安全处置雾化产品,并通过在线表格或电话向卫生科学局举报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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