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90/2026号处罚法令生效,明确电子烟、加热烟草全链条违规罚款标准

要点

  • 2026 年 05 月 15 日,越南《第 90/2026/NĐ-CP 号医疗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法令》(Decree No. 90/2026/NĐ-CP)正式生效,首次明确电子烟、加热烟草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 个人抽吸电子烟、加热烟草罚款 300 万至 500 万越南盾;在自有或管理场所容留他人使用电子烟、加热烟草罚款 500 万至 1000 万越南盾直系亲属容留情形除外
  • 向未成年人售烟、违规陈列烟草产品、销售无健康警示包装产品等行为罚款 300 万至 500 万越南盾;烟草包装健康警示违规最高可处 4000 万越南盾罚款,可附加 3 至 6 个月停业处罚。
  • 法令同时对胁迫他人抽吸烟草、利用未成年人购烟、媒体违规传播烟草内容、戒烟服务配置不到位等行为制定对应处罚标准,实现烟草监管全链条覆盖

禁烟场所与电子烟使用相关处罚

  • 法定禁烟场所内抽吸传统烟草产品,处以 20 万至 50 万越南盾(VND)罚款。
  • 禁烟场所管理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 300 万至 500 万越南盾罚款:未按法律规定在禁烟场所设置禁止抽吸烟草的文字或标识;未组织落实、指导、检查、督促管辖场所内的禁烟规定执行。
  • 专门设置的抽吸区域存在以下不合规情形的,处以 500 万至 1000 万越南盾罚款:未设置与非抽吸区物理隔离的空间及独立通风系统;未配备烟灰收纳器具;未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或未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 个人抽吸电子烟、加热烟草产品的,处以 300 万至 500 万越南盾罚款
  • 在自身所有或管理的场所内容留他人抽吸电子烟、加热烟草产品的,处以 500 万至 1000 万越南盾罚款;容留者为违规者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的情形除外。

未成年人保护与零售违规处罚

  • 烟草批发、零售网点未设置不向未满 18 周岁人群售烟公示标识的,处以 100 万至 300 万越南盾罚款
  • 零售网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 300 万至 500 万越南盾罚款:单品牌烟草产品陈列超过 1 包、1 条或 1 盒;向未满 18 周岁人群销售、提供烟草产品;销售、提供无标签、未按法律规定印制健康警示包装的烟草产品。
  • 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烟草的,处以 20 万至 50 万越南盾罚款
  • 怂恿、胁迫他人使用烟草,或利用未满 18 周岁人群购买烟草的,处以 50 万至 100 万越南盾罚款

烟草包装健康警示违规处罚

  •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 2000 万至 3000 万越南盾罚款:生产、进口或印制烟草包装的健康警示内容、样式、位置、面积、颜色不符合法律规定;印刷企业擅自印制不符合规范的健康警示烟草包装;未按规定每 2 年定期更新烟草包装健康警示内容。
  •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 3000 万至 4000 万越南盾罚款:在越南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烟草产品包装未按规定印制健康警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签订合同生产境外品牌烟草产品用于境内销售。
  • 针对上述包装违规行为,可附加 3 至 6 个月的相关经营活动停业处罚;整改措施包括责令召回产品并修正、消除违规因素,无法修正的责令销毁,同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其他烟草相关违规处罚

  • 存在以下戒烟服务配置不到位情形的,处以 100 万至 200 万越南盾罚款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现场戒烟咨询场所;未配备戒烟宣传材料与咨询资料;未配备电话、网络或其他保障远程戒烟咨询的通讯工具。
  •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 300 万至 500 万越南盾罚款:在面向儿童的报刊、出版物中使用烟草形象;传播无科学依据、不准确的烟草及危害相关信息;未将烟草危害防控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未将工作场所禁烟规定纳入内部制度;未按规定限制戏剧、影视作品中演员使用烟草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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