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发布PAX诉STIIIZY电子烟专利337案部分终裁,要求案件发回重审

2025年5月16日,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烟油雾化器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案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Final Determination),决定对先前初裁(Initial Determination, ID)予以复审。

ITC表示,初裁法官在判断“申请方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产业经济要素”(domestic industry economic prong)方面适用法律标准存在错误,因此撤销此前认为“PAX不构成美国本土产业”的初裁结果,并将案件发回行政法官重审。

这意味着,尽管此前已认定STIIIZY产品存在专利侵权行为,但是否发布进口禁令(exclusion order),仍需重新评估PAX在美国是否建立了与专利相关的有效产业基础。


初裁认定专利侵权,但未支持禁令(2025年3月)

2025年3月6日,ITC行政法官就本案发布初步裁定,认为:

  • PAX主张的4项电子烟相关专利有效且被侵犯;
  • 被告方STIIIZY及其代工方ALD Group Limited所生产的产品确实构成侵权;
  • 但PAX未能证明其在美国拥有与专利相关的实际经济活动,因此不建议发布进口排除令或禁止令。

即,虽然产品被裁定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原告未能满足“本土产业”要求,ITC原初裁不支持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案件发起背景与调查请求(2024年起)

案件最初于2024年1月30日,由美国企业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主张某些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违反了美国《关税法》第337条(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构成不公平竞争。

2024年3月,PAX Labs, Inc.正式提起诉讼,指控美国知名电子烟品牌STIIIZY及其中国制造商侵犯其4项专利,涉及产品结构、雾化技术和接口系统等。PAX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相关产品进口及销售。


涉案产品与被告方情况

本案涉案产品为STIIIZY品牌的一次性或烟弹式电子烟设备,采用固定接口和定制雾化芯结构,与PAX产品相似度高。

被列为被告方(Respondents)的企业包括:

  • 美国加州洛杉矶的 STIIIZY IP LLC(前身为STIIIZY, LLC);
  • 中国广东 ALD Group Limited(深圳市卓力能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ALD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 美国洛杉矶的 STIIIZY Inc.(经营名称为Shryne Group Inc.)。

案件编号为 337-TA-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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